[]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3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应将可退税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录入为征税率,由此产生的疑点可予以人工挑过。
  二、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城阳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按季报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每半年一次报送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进入区内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已退(免)税货物的生产加工情况。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销往区内属于“9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9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进出口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4/30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1/29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7号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5/7/9
天津海关关于调整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审核作 津关公告2025年 2025/9/5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8号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8/11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 2024/12/19
成都海关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5/8/4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