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2
实施时间: 2006-9-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2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现将《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院校的会计类专业在校生(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在校期间可以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凭毕业证书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单科合格成绩通知单即可向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直接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请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务必做好各年度考试成绩库保存工作,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需调出考试成绩档案核对,成绩合格者方可办证。
  三、会计类专业在校生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成绩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不到当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办证的,成绩失效。
  已报名参加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会计类专业考生,如有上述情况者,可到报名点办理退还免试科目的报名费;如不愿参加免试科目培训的,各培训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协助办理退费相关事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管理的通告 2014/5/24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有关事项 杭财会[2012]50 2012/6/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 黑财会[2010]14 2010/5/30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 2013/7/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2013/6/2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会[2005]18 2005/3/1
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9/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 京财会[2014]14 2014/7/2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 湘财会[2005]7号 2005/3/25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甬财政发[2013]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