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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07]16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9-20
实施时间: 2007-10-1
失效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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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豫财办综函[2007]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6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将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为:
  1、手工填开票据
  普通手工填开的财政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6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手工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4元。
  2、微机打印票据
  普通微机打印的财政票据,调整为0.26元/份(三联无碳纸)和0.13元/份(三联水印纸);车辆通行费票据为0.10元/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为0.18元/份。
  3、定额票据
  普通定额财政票据每本为8元(卷筒水印纸)和6元(平版水印纸)。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用票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纸质、联次不变,只是印制内容发生变动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确定的该种票据收费标准执行;对纸质、内容不变,增加或减少联次的,其收费标准按确定的该种票据单价乘以增加或减少后的联次计算;对确需增加的票据,由省财政厅按收费审批权限申报。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票据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票据印刷、发放和相关管理费用开支。
  六、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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