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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1]6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9
实施时间: 2001-4-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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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服务业统一发票或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二、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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