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1]6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9
实施时间: 2001-4-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6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服务业统一发票或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二、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 沪财教[2007]3号 2007/3/16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 2017/1/22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22/1/1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沪财会[2011]66 2012/1/1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7]25 1997/6/1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闽财资[2012]8号 2012/11/22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 温财资[2014]31 2014/6/9
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4号 1999/1/1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 京财科文[2013] 2013/11/1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劳社办[2000] 20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