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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函[2008]8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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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将残疾人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5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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