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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岩沥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8]10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9
实施时间: 1994-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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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天然岩沥青是从岩沥青矿中采选出来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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