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35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0-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1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70号)称:“鉴于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企〔2008〕34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有新的明确规定,赣府厅发〔2006〕28号文中8.33%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执行国务院令512号和财企〔2008〕34号文的新政策,即: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京财税[2014]85 2014/5/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 2025/7/16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5]10 2015/11/1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 赣劳社养[2006] 2006/8/14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 京工发[2003]32 2003/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5/1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 湘人社规[2024] 2025/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相关问 2014/2/1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 豫劳社养老[200 2008/9/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 鲁地税函[2009] 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