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6]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6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名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的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必须具备的条件,现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依法缴纳税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由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附件1)
  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验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单位名称”所在页及“验证记录”所在页两页的全部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由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险种的机构分别出具其上一年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附件2)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时,未能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法定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 依法纳税证明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1、依法缴纳税收证明.doc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沪财库[2006]39 2006/12/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09]8号 2009/9/8
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74 2003/8/1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 津财采[2019]10 2019/2/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浙财采监[2017] 2017/4/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 沪财采[2012]1号 2012/6/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 沪财采[2013]7号 2013/3/1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 浙财采监[2025] 2025/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 浙财采监[2011] 2011/1/3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渝财采购[2008] 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