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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社[2008]88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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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和培训补贴对象的培训需求,并考虑物价因素,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 杭财社[2006]6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2006年制定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公布《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定点培训机构要以就业为导向,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2、定点培训机构要强化技能实训,技能培训项目的实际操作训练课时原则上要求达到总课时数的60%以上。
  3、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技能需求和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培训课时数作20%幅度内的上下浮动,向下浮动的按照实际课时数核拨培训补贴,向上浮动的不予增加。个人申报培训补贴时,实际培训费用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实审核拨付。
  4、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于申请开展未列入职业(工种)范围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核定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
  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同时废止。适用范围仍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
  6、《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所列职业(工种)名称和证书类型名称今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7、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培训补贴经费申报拨付程序,确保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绩效。
  附件: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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