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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39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1
实施时间: 2008-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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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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