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8]2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 琼府办[2016]26 2016/10/2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 1995/6/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46 2016/3/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豫政[2017]5号 2017/2/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 云政办发[2018] 2018/9/26
关于印发《“互联网+”  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发改办环资[201 2016/1/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 渝府发[2016]63 2016/12/2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黑工商发[2016] 2016/8/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 吉政办发[2016] 2016/3/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 京市监发[2024] 20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