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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8]4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3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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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3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未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对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将前半年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申报表可每年报送一次,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前一年度各月份(季度)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原下发的各文件与32号文及本文不一致之处,请按32号文及本文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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