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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8]4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6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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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8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无碳纸走孔式电脑票)成本价为每份0.55元;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1本25份,无碳纸手工票)成本价为每份16.4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82号).TI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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