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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7-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91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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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成品油经营中油品的损耗环节多、计算复杂的情况,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确定非正常损失油品,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1085-89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经研究,现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统一明确如下:
  一、购进环节(包括从炼油厂进货到油库、加油站的装卸、运输、储存、输转等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购进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二、加油站零售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1.5‰。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零售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每月分别核算购进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成品油溢余、损耗的数量和金额,对非正常损失部分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实行统一核算的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等单位按购进环节、零售环节总量统一分别计算油品损耗数量和金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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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s0211   2011年5月24日
汽油实际损耗率都在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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