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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0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36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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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储财字〔2008〕2号)文收悉。
  经研究决定,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及下辖的吉林省兴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卡伦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平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吉林省丰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万来粮库(坐落于农安县万来村)等4个经营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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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0月20日
发文单位应改为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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