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28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9-27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1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一是从10月份起,要定期(半个月)向省局上报推行进度情况;二是要成立督导组,对推行情况进行督导;三是部分纳税人较多的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加紧调度,确保按期完成。
  五、其他要求
  (一)做好未升级“一机多票”系统的升级工作。据统计,我省共有1400多户纳税人未升级“一机多票”系统,省局已将企业名单下发各市,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升级要求,完成升级工作。
  (二)我省红字发票系统企业升级光盘已经到位,各市要根据下发数量,督促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及时到省防伪税控服务单位领取。
  (三)各市局完成推行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将推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不得迟于12月5日,省局将对全省推行工作进行通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 深地税发[2000] 2000/1/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印制全省 粤地税函[2007] 2007/1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 津国税发[2009] 2009/7/13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开具工作 2019/3/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0]30 2001/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 藏国税函[2003] 2003/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港口使费专用发票”[机 闽地税征[2000] 2000/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新国税明电[200 2000/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深地税发[2001] 20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