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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字[2008]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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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全部实行补贴方式。
  二、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时间调整为2008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农发办。
  四、省农发办印发的《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08〕62号)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省级立项县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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