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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19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
实施时间: 2008-9-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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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简并方案的请示》(厦地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到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性,同意你局在原有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基础上先试行发票简并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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