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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18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4
实施时间: 2008-8-1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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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的备案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因时间较紧,各单位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备案。对合同备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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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 济国税函[2008] 200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