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关于2006年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及分配比例的请示》(黑农信联发〔2007〕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规定,现就我省2006年度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
  1.2006年度信用社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
  2.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3.哈尔滨城郊联社所辖信用社,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4.提取管理费的范围不包括由城市信用社转为农村信用社的单位。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各级留存比例
  1.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县级联社不留存。
  2.市、地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及哈尔滨城郊联社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伊春、鸡西、双鸭山、鹤岗、大兴安岭等5个办事处按规定留存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联社,其费用开支由省联社统一拨付。
  3.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做纳税调整。管理费结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总部向所 鄂国税函[2002] 2002/11/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 苏国税函[2004] 2004/3/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 粤国税函[2001] 2001/7/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向直属企业收 闽国税函[2003] 2003/1/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黑地税函[2005] 2005/3/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20 苏国税函[2004] 2004/3/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社收取管理费问题的 黑地税发[2000] 2000/4/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税 皖国税函[2003] 2003/11/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 鲁地税二字[199 1998/8/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洛阳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管理处2000年 豫地税函[2000] 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