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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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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关于2006年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及分配比例的请示》(黑农信联发〔2007〕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规定,现就我省2006年度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
  1.2006年度信用社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
  2.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3.哈尔滨城郊联社所辖信用社,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4.提取管理费的范围不包括由城市信用社转为农村信用社的单位。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各级留存比例
  1.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县级联社不留存。
  2.市、地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及哈尔滨城郊联社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伊春、鸡西、双鸭山、鹤岗、大兴安岭等5个办事处按规定留存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联社,其费用开支由省联社统一拨付。
  3.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做纳税调整。管理费结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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