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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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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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