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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税款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7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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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省局2007年下发了《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税款问题的通知》,现就此通知的有关内容重新明确如下:
  对国税局核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税机关一律不予征收。对上述已经征收附征税费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尽快对其定额进行调整,重新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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