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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5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8-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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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办[2008]26号)精神,以及2007年以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8年6月30日以前本市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08年6月30日以后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公布。
  四、《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中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8年6月30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相关附件:
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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