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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08]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0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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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及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 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 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报: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厅厅领导,本厅各处(室、局、所),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附件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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