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发文文号: [1989]价政字7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89-10-23
实施时间: 1989-10-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1989年10月23日 [1989]价政字755号
  你省物价检查所十月六日来函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国家定价的时效问题,现解释如下: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项中所称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均含收费标准)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当时必须执行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凡卖方已按成交当时的价格向买方开票并结清价款,尔后价格又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双方都不再退补价差款。对卖方向买方补收价差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卖方由于事前获悉调低价格的机密而提前强行向买方增拨商品,以转嫁调价损失的,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强行增拨部分,应按新价结算并视情节对卖方给予处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4/3/5
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 1997/2/24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 2012/11/28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 2003/1/1
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2007] 2007/12/18
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发改办价格[200 2005/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 赣府发[2014]36 0001/1/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 [1988]价检字42 1988/8/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食品药品 闽价医[2014]22 2014/7/2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 [87]商价字第11 198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