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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8]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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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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