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11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0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地车籍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九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7〕167号)第九条规定,外地车籍的纳税人如未在车辆登记地缴纳上一年度的车船税,本年度在我市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应一并代收上一年度的车船税。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代收税款不予退税,未代收税款不再补收。
  二、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对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应予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为纳税人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免税手续暂不纳入市局统一的减免税软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号,自行打印,并建立新购置车辆的车船税免税台账。原车船税免税证明单(大地税发[2007]59号文件附件2)停止使用。
  三、关于部分车辆车船税计税依据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在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购买交强险的,由直属局核定其计税依据;在其他区市县购买交强险的,由销售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附件:车船税免税证明单(略)
  二○○八年七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6/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云地税发[2007] 2007/10/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3/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4/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 宁地税发[2007] 2007/6/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苏政发[2014]65 2014/6/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京地税计[2009] 2009/6/2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有关 鲁地税函[2008] 2008/7/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 大地税函[2008] 200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