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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00]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2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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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现状,现就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游戏机厅适用税率为20%。
  二、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适用税率为15%。
  三、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射击(箭)、飞镖、戏水、水上滑梯、碰碰车(船)、飞降(蹦极)、滑道、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及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等适用税率为10%。
  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是指集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房、戏水馆(场)等为一体的高消费娱乐场所。
  四、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适用税率为5%。
  五、对上述娱乐场所兼营烟、酒、饮料、食品的,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娱乐设施及大型综合性中心(娱乐城),其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纳税,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实的,一并从高税率计征。
  七、本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93〕7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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