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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8-6
实施时间: 1999-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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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8]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局对企业改制工作应予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加强征管,维护国家利益。各局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认真研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涉税问题。要在现有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合理配置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改制企业的新动向,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摸清改制企业的底数,大力突出“管理质量”工作重点 针对改制企业底数不清的状况,各局要认真摸清所辖改制企业的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资料和台帐,对改制企业出现的涉税事宜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使税收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
  三、全面落实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各局要切实贯彻落实《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对改制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对现行税收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
  四、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改制的政策管理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实行分立,凡经退税管理部门批准,其新设的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且老企业用库存货物投资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老企业就投资的出口货物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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