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6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5-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 冀地税发[2009] 2009/3/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 闽地税发[2007] 2007/1/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东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地税函[2008] 2008/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 陕地税发[2000] 200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 闽地税函[2009] 2009/11/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 2005/1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7] 2008/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黔地税函[2006] 2006/4/26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 新地税函[2008] 2008/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 鲁地税函[2004] 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