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6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5-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7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 晋地税税一发[2 2004/7/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押运服务公司如何征收 内地税字[2008] 2008/5/12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号 2014/10/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 渝国税发[2000] 200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桂地税发[2006] 2006/8/31
广西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1]40 2011/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 2008/3/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3] 2003/11/3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 2008/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 京国税函[2006]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