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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1991]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1-11-12
实施时间: 1991-11-12
失效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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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86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第五条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税五至十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定的具体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1.地方税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2.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十年。
  3.在我省举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五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函[2007]492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0
实施时间:200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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