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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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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滁国税发[2008]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市)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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