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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8]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1
实施时间: 2008-4-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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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系统标识采购工作具体方案由各省辖市局确定。各地可采取向国家税务总局跟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另行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采取跟标采购的单位,可自行与中标方联系。中标方详细信息请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采购公告栏(搜索标识,分别于3月14日和3月17日公告)和省局FTP/征管处/纳税服务文件夹《中标厂商信息》。
  三、不跟标采购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在同质同规格且不高于总局统一招标价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可参阅省局FTP/征管处/纳税服务文件夹《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和《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说明》。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的推广使用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推广使用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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