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6
实施时间: 2008-4-16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计财局、火炬高新区计财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政府规定价格”和“规定保障对象”系指《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95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6]379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8号)中确定的及由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和《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廉租住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为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局。有关廉租住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和货币补贴标准按照《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325号)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8号文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执行。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对《通知》规定可抵减的已征税款,如果纳税人没有应缴税款可以抵减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税款所属时间。
  六、《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若政府重新修订发布,按新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80号 2017/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 2009/1/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 沪地税所二[200 2006/7/31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1997/1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 沪府发[2013]57 2013/7/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 赣府厅发[2010] 2010/10/25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 1997/6/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 京地税征[2008] 2008/1/24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