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寿险[2008]57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注意到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导致银保渠道费差损出现乃至不断扩大,并寄希望于依靠高风险投资赚取高投资收益弥补费差损。根据当前市场的情况,为防范与化解风险,现对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遵守已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渠道费差损问题,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从公司中长期战略出发,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三、各公司应重视银保渠道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根据业务的负债特征,审慎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14]6号 2014/1/17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 财税[2000]59号 2000/8/2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 2005/1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 京国税函[2006] 2006/9/8
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2 2016/3/21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1] 2002/1/1
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2020/2/7
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 2001/4/29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 财税[2006]19号 2006/2/22
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