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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08]1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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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我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石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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