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6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2017/1/1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 2018/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 2017/1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房地 穗国税发[2005] 2005/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2/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 哈地税函[2007] 2007/7/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内地税字[2007] 2007/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国税发[2005] 2005/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