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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8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5
实施时间: 2008-4-2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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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月至4月暂未受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外债偿债基金(以下简称“四费”)的申报缴纳。目前“四费”征收软件已经开发完成,从2008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受理“四费”的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以前按月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凡以前按季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申报缴纳期限因“五一”节假日顺延至5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的缴费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08年6月份起,缴费人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统一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0日内。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的费款;没有计费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三、缴费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纳“四费”收入,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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