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1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5
实施时间: 2008-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8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省局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宣传,及时全面掌握所在地总、分机构的户数和名单等情况,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收到《分配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或收到的《分配表》填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按总机构当期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二)分支机构预缴: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执行上述方法进行预缴过程中,如收到汇总纳税企业按《办法》规定出具的《分配表》,则按照《分配表》的数额进行调整已预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 湘国税发[2009] 200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津地税所[2008] 2008/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黑国税发[2008] 2008/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3/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1/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川国税函[2008] 2008/4/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 浙国税所[2001] 2001/3/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系统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申 2014/3/25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陕财税[2021]2号 2021/2/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黑地税函[2008] 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