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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8]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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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要求
  1、动员、自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4月20日止,为年检工作的动员辅导和自查阶段,期间市局将会同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就年检工作对各区县税务局及年检对象分别进行动员、辅导。同时,年检对象按照要求实施自查、自纠。
  2、审核、检查阶段。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5月10日止,为年检工作的审核、检查阶段,期间各区县税务局按照管辖对所属年检对象报送的各类材料进行验审。同时,对年检对象的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实施全面的实地检查。
  3、复审、处理阶段。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5月31日止,为年检工作的抽查处理阶段,期间为确保年检质量,由市注税中心组织力量对各区县税务局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相关年检对象进行实地抽查,同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复审意见。
  4、总结、公告阶段。自2008年6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为年检工作的总结、公告阶段,市注税中心汇总年检情况,做出年检总结,经市局审核后按时向总局上报本市年检结果。
  二、各阶段工作要求
  1、自查阶段。年检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提纲》(以下简称《提纲》,见附件)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相应提出整改自纠措施。同时,认真、规范填写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年检材料。
  2、检查阶段。各区县税务局对年检对象报送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同时根据文件精神和《提纲》要求,对年检对象实施实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由各单位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其他问题的,采集相关证据,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初审处理处罚意见,以一户一袋的性质装袋成档。同时,重点就检查的形式,检查过程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以及相关管理建议做出小结,按时报送市注税中心。
  3、复审阶段。市注税中心对各单位送审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复审,对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沟通,并补正材料。对各单位提交的初审处理处罚意见进行认真会审,对缺乏证据的应及时补充采集证据,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市局征管处,并经局领导批复后,由市局同意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年检结果由市局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告。
  4、总结阶段。市注税中心及时汇总各单位的检查情况,结合抽查处理情况及时做出年检总结,经市局审核后按时向总局报告本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结果,迎接总局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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