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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9
实施时间: 2008-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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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二条“‘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每月企业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计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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