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4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第一年,加之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已按照“申报软件机内自动控制,年度汇算清缴一并确认调整”办法在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处理,因此,在企业2008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确定办法仍暂按豫国税函[2008]63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手工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按5%的税率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大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以后申报期“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复又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一律按25%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总局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等进行。
  四、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填报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准确进行预缴申报。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在受理其纸质申报资料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填报要求进行人工审核,对填报无误的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填报有问题的,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 赣国税发[2009] 2009/4/8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 吉财预[2008]14 2008/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 青国税函[2008] 2008/8/8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黔国税函[2014] 2014/5/8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 财税[2008]151号 2008/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 2003/5/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粤国税函[2005] 2005/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桂地税发[2006] 2006/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 鲁国税函[2008] 2008/10/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所 赣国税函[2008] 200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