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7]6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9
实施时间: 2007-4-1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税务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宁波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每出具一份企业财产损失金额在30万以上的鉴证报告,必须在30天以内报宁波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相关热点问答 2022/3/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鲁地税发[2005] 2005/11/1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09]59 2008/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大国税发[1997] 1997/1/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4/12/30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农安县红 吉财公告[2024] 2024/12/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渝国税发[2003] 2003/5/2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 甘地税三[2001] 2002/1/1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20 穗财综[2021]11 2021/5/20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普定县红 黔财税[2023]15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