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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外[2008]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6
实施时间: 2008-3-26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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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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