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8]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7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6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穿越多个市、县,收费站点多面广,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不一致,尤其是纳税地点问题不明确,征纳双方出现矛盾。为规范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月根据各收费站里程分配收入,分别向高速公路途经市、州省级税收征分局申报纳税(途经长沙市的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同时邮寄各收费站月收入分配表。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集中征收后(长沙市范围内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征收),根据纳税申报明细表将所征税款划入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金库。
  二、税收管理
  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日常检查,由经营性公司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年终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牵头,各相关市、州局参加联合结算。
  三、税务稽查
  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税务稽查由省地税稽查局归口管理,核算地稽查局负责实施。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七日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有关税收 湘地税函[2008] 2008/7/18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通 2018/3/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 深地税发[2003] 2003/7/2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苏交财[2023]14 2023/3/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粤地税函[2008] 2008/9/2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使用发 鲁地税发[2000] 2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