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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黄永善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8]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3-11
实施时间: 2008-3-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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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永善会计师行(W S WONG&):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5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8午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5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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