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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2
实施时间: 2008-3-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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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的退、免税要按《通知》规定办理,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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