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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4
实施时间: 2008-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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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关于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江汉中银财[2007]243号),要求对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呆帐予以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对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回贷款本金89330642.89元,准予在计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损失若有收回,应并入收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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