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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5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7
实施时间: 2007-10-17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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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07号),我局对相应转发文进行了清理,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以下4份文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20号)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608号)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75号)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4)323号)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修正:

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文号应该是粤地税发[200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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