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税[200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0
实施时间: 2006-1-2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各级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有关规定,密切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电脑联网,及时交换土地权属转移信息和涉税有关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及时向地税、财政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与信息,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税收。对税务、财政机关为征税所取得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严格法规政策,实现先税后证制度。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每月后5日内把用地批文、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和财政机关。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凡未出具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缴税(费)(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先税后证”。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应会同国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土地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在土地出让、转让中逃避纳税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先责令其先追缴(或自行补缴)税款外,并依法给予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2000/11/24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吉林省第九届人 2001/1/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 2007/8/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皖地税[2005]16 2005/12/1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鲁财税[1995]24 1995/5/26
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 2001/6/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 深地税规[2009] 2009/1/1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 筑地税发[2008] 2008/4/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 吉地税发[2011] 2011/10/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 大地税发[2007] 2007/7/6